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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465徐世娟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465号原告:徐世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男,系徐世娟之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环西路华威园7号楼。负责人:周焕中。原告徐世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徐世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世娟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世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