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童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经宁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25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颜某桂,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童某某提供辩护,宁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颜某桂律师为被告人童某某辩护。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娟、书记员袁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颜某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在宁乡县巷子口镇直田村以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接单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王某文、庞某、蒋某秀、吴某强、苏某冬、陶某秀、何某香、陈某武、唐某军、卢某香、姜某强、姜某强、张某英、肖某民、王某英、陈某群、谢某香、彭某年、廖某泉、李某安等20余人的投注,从中牟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王某文、庞某、蒋某秀、吴某强、苏某冬、陶某秀、何某香、陈某武、唐某军、卢某香、姜某强、姜某强、张某英、肖某民、王某英、陈某群、谢某香、彭某年、廖某泉、李某安的证言;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童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童某某系癫痫所致的精神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患癫痫,无劳动能力,家庭困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童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在供述中,揭发了上线,有可能属立功。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在宁乡县巷子口镇直田村以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接单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王某文、庞某、蒋某秀、吴某强、苏某冬、陶某秀、何某香、陈某武、唐某军、卢某香、姜某强、姜某强、张某英、肖某民、王某英、陈某群、谢某香、彭某年、廖某泉、李某安等20余人的投注,从中牟利。湘雅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童某某目前诊断为癫痫,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户籍证明、2016年6月22日宁乡县公安局巷子口派出所将被告人童某某传唤的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王某文、庞某、蒋某秀、吴某强、苏某冬、陶某秀、何某香、陈某武、唐某军、卢某香、姜某强、姜某强、张某英、肖某民、王某英、陈某群、谢某香、彭某年、廖某泉、李某安的证言及上述人员的户籍资料、证人李某良、童某清、廖某平的证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精鉴字第323号,宁乡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某某的指定辩护人颜某桂辩称,被告人童某某属于系癫痫所致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童某某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综合六合彩码民的证言及李某良、童某清、廖某平的证言,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人童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童某某犯罪时不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故被告人童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童某某在供述中揭发上线属于被告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属于立功情节,故被告人童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可能属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患有癫痫疾病,且家庭困难,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患癫痫病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童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应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8天,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丙岩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