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春龙一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内050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龙,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4月29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于2010年6月2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1您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收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科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马春龙经本院传唤未到案,故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