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茶与王进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茶,王进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293号原告:王茶,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王进学,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芳(系被告女儿),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翠,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茶与被告王进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芳、尹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名下承包地有原告五分之一份额;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兄妹关系,1983年土地承包时原告和被告土地分在一起,都在王山口村。王振国户分地人口有王振国、王小锁、贾满霞、王进学、王茶。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均未调整。1986年原告嫁到程王庄没有分上地,至今原告承包地仍在娘家,由被告一直耕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地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进学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983年分地时,王振国名下有五口人的地,这五口人是王振国、王小锁、贾满霞、王进学和王进学的前妻。分地亩数是12.191亩。1999年二轮承包时地亩数没有变,人口变为六人,新增人口是王进学的女儿王芸芳。被告名下没有原告的承包地。经审理查明,王振国系原、被告的父亲,已去世。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王山口村王振国名下分有五个人的承包地,分地三块,分别为8.8亩、2.576亩、0.815亩,共12.191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为证实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地的五个人中有自己,向本院提供王山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王振国(已去世)名下共五口人,王小锁、王振国、贾满霞、王进学、王茶,承包地3块,共计12.191亩。二轮承包人口亩数均未调整。王山口村委会,2017.4.27”。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明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原告上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王山口村委会2017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证明王进学名下分的四口人的地,分别是王振国、贾满霞、王进学、王茶,分地亩数9.53亩,而2017年4月27日证明人口变为五口人,多了一个王小锁,分地亩数也变为12.191亩。这两份证据前后矛盾,可见村委会出具证明随意性特别大,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这次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为证明王振国名下分地人口在二轮承包时变为六人,向本院提交王山口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2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根据第九生产队原分地人丁大章、丁世宽,在第二轮承包时,王芸芳是家庭一员,参加了第二轮土地承包。(98年)王芸芳身份证。王山口村委会,2017.4.21”。原告质证意见为:“证明是假的”,但未能向本院提供反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王山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明确了1983年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王振国名下共分有五个人的承包地12.191亩,五个人中包括原告。被告提供的王山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明确了被告之女参加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根据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原则,被告家庭承包地分地人口现为六个人,即原告对被告家庭承包地中六分之一的份额享有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茶对被告王进学家庭承包地(原王振国名下承包地)中六分之一的份额,即2.03亩享有承包经营权。二、驳回原告王茶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