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376号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834331X5。法定代表人:刘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展,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敏,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珍,女,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代��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姝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