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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健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57号原告曹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董晓婷,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子龙,北京市晨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健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曹健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