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亚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6号彭亚松,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油子××张寨村××号,联系电话136××××8645肖树公,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油子××村彭亚松申请肖树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亚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