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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小华、陈其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华,陈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小华,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其水,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郑小华与被执行人陈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小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5044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00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陈其水持有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进行拍卖且已成交,而本案申请人对该股权享有质押优先权,由于被执行人陈其水涉案较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在将该款项进行分配,因分配时间较长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文斌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6)浙0104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小华,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5901111913,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花园村1组17号。被执行人:陈其水,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401180039,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湖畔花园桃花源23幢2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郑小华与被执行人陈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小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5044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00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陈其水持有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进行拍卖且已成交,而本案申请人对该股权享有质押优先权,由于被执行人陈其水涉案较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在将该款项进行分配,因分配时间较长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