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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学强、朱涛平与漆锁合、包启明、樊俊科、侯想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强,朱涛平,漆锁合,包启明,樊俊科,侯想义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835号原告王学强,男,1993年4月1日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原告朱涛平,男,1972年4月16日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被告漆锁合,男,1963年4月10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包启明,男,1972年1月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樊俊科,男,1972年3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侯想义,男,1966年5月1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王学强、朱涛平诉被告漆锁合、包启明、樊俊科、侯想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强、朱涛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强、朱涛平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强、朱涛平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王学强、朱涛平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