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亚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800号罪犯唐亚东,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以罪犯唐亚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碚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0193元(未退赔),且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2015年1月13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至2021年7月25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唐亚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亚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