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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增平与李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平,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增平,男,1967年8月3日生,回族,个体户,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云,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马增平与被执行人李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501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增平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4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红河州顺成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有保证金,但暂时无法扣划,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李云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