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增平与李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平,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增平,男,1967年8月3日生,回族,个体户,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云,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马增平与被执行人李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501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增平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4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红河州顺成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有保证金,但暂时无法扣划,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李云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