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峰与楚玉妹、高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楚玉妹,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楚玉妹,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高莹,女,199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李峰与被告楚玉妹、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楚玉妹、高莹不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李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楚玉妹支付借款650,000元;承担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高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合计14,0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地址的房屋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为此,本院通过集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行上海控江支行、农行上海国顺东路支行的银行开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但尚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余额。被执行人楚玉妹、高莹名下有位于上海杨浦区营口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上述房屋均被本案诉讼中财产保全查封,但上述房屋之上均设有高额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价值。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楚玉妹、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