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崇义正元锻铸厂与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崇义正元锻铸厂,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崇义正元锻铸厂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都江堰市崇义正元锻铸厂与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220万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已受偿20万元,尚未受偿20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