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陕西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某,陕西某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