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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鲍志刚、张深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刚,张深文,宋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鲍志刚,男,汉族,万载县人,无业,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张深文,男,汉族,万载县人,教师,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宋南英,女,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深文、宋南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深文、宋南英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鲍志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42000元,案件受理费5760元,并负担执行费78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深文每月有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南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提取张深文工资收入3000元,并冻结了张深文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542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