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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健行、陈培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健行,陈培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健行,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民,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高健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健行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借贷纠纷,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属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