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健行、陈培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健行,陈培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健行,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民,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高健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健行上诉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借贷纠纷,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属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