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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赵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赵红梅,马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与金牛山路交叉口泰山国际采购中心北888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马福燕,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红梅、马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