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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张勇、闫梅、王希荣、张新军、张书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张勇,张新军,王希荣,张书成,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760号,组织机构代码:92867840-9。法定代表人宋鸿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张新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王希荣,女,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张书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闫梅,女,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张勇、张新军、王希荣、张书成、闫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1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