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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雄清、广西南宁紫宇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雄清,广西南宁紫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周雄清,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紫宇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北环工业园农民拆迁回建用地18栋1号。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9执361号中,被执行人已将部分执行款交至本院,申请人已领取,余下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分批履行,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民终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