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月海与乔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月海,乔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075号申请执行人:姚月海,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乔学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姚月海与被执行人乔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乔学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