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南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77W。法定代表人黄金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种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盛世龙城12幢203、204,组织机构代码:78693721-6。法定代表人谢志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706866.38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0772元和执行费人民币1946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谢志卿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16690.51元,同时缴纳本案诉讼费20772元和执行费19468元;查被执行人南安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址在南安市XX办事处(房产证号:01××10、01××11)房产,已查封冻结上述房产变更、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因上述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额相差巨大暂不予交付拍卖,经查明房产证号01××10的房产已经租赁给案外人,本院发函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租金时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待执行款到位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