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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宇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宇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宇晗,男,2014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強制隔离戒毒。2016年11月23日再次因吸毒被強制隔离戒毒。2016年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宇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渝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宇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赵宇晗退赔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6180元。原审被告人赵宇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宇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宇晗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赵宇晗申请撤回上诉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宇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宇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宇晗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平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