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姜维利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姜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44号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被申请人姜维利,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光明派出所辖区。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姜维利作出的德国土征决字(2016)01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姜维利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姜维利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姜维利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