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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袁雨农、袁才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荣,袁雨农,袁才元,万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32号原告:刘爱荣,女,1950年11月2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君,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雨农,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袁才元,男,1947年10月2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万妮,女,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荣与被告袁雨农、袁才元、万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万妮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2栋3单元18层1室,建筑面积为181.47㎡的房屋及房屋交易手续,并提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3号兰陵新天地1栋8层17室,建筑面积为91.64㎡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林焕生、林珑;房产证号:岸国用(商2012)第1041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雨农、袁才元、万妮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