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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林,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13号申请人张国林,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国林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袁涛、刘玉楠自愿提供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袁涛、刘玉楠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10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