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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瞿爱清与任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爱清,任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217号原告:瞿爱清,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任文昌,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瞿爱清与被告任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瞿爱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瞿爱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