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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林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杜林,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锦绣家园7栋201。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7号。法定代表人:万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林郜秀敏与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35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