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2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739801893N。负责人张锦波。委托代理人张隆嘉,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力,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60173E。法定代表人罗怀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规罚渝北字〔2015〕第0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渝北区金石大道修建润江一江置尚联邦(一期)项目,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渝规罚渝北字〔2015〕第0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该项目查处时已修建的35836.19平方米部分按程序违法处建设工程造价5%即金额为1629068.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并于2016年7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给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申请执行的渝规罚渝北字〔2015〕第0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作出的渝规罚渝北字〔2015〕第0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琳审 判 员 邓斌代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卿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