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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丽娟与周兴财、潘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丽娟,周兴财,潘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289号原告:代丽娟,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本科,住利川市,现住宣恩县。被告:周兴财,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潘家凤,女,1972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代丽娟诉被告周兴财、潘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丽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丽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代丽娟承担。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何 威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朦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