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元生与高邮市龙虬镇农村公共环境管护办公室、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生,高邮市龙虬镇农村公共环境管护办公室,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948号原告:苏元生,男,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龙虬镇农村公共环境管护办公室,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负责人:朱志兵,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负责人:王海生,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生与被告高邮市龙虬镇农村公共环境管护办公室、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苏元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元生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