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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贾卫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卫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07号申请执行人:贾卫杰,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风里8-2-103,实际经营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跃进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14066H。法定代表人:薛春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贾卫杰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津0116民初2493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