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李开、赵圣烨、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李开,赵圣烨,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8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媛,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圣烨,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筑石易居小区3号楼7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吴悦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海艳,女,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李开、赵圣烨、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伟宏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