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毅,杨慧敏,陕西华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10030。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毅,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岳路中段二水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3268262-5。法定代表人:夏毅。被执行人:陕西华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C区7号楼1幢2170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883338-0。法定代表人:杨慧敏。本院在执行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夏毅、杨慧敏、陕西华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华升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