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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梅远芳、陈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梅远芳,陈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72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160号。负责人: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姗,系该行员工。被告:梅远芳。被告:陈燕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梅远芳、陈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罗洋担任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姗、被告梅远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同编号为DBxxxxxxx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梅远芳、陈燕霞立即归贷款本金108333.41元,利息2375.98元,罚息560.26元,本息合计111269.6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9日,其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梅远芳由于购买家具向原告申请个人耐用/大件消费品贷款30万元。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Bxxxxxxx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并约定被告陈燕霞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现因被告梅远芳未按《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到期贷款利息,该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若出现违约情形的,原告可宣布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截至2016年9月9日,被告梅远芳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8333.41元,利息2375.98元,罚息560.26元,本息合计111269.6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9日,其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梅远芳辩称,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8333.41元。由于被告现在无力一次性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故请求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请求原告减免部分利息,同时,被告也无力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陈燕霞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顺德农商银行查询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欠息明细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在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认为,原告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领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备金融借贷业务经营权,其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截至2017年5月3日,被告梅远芳尚欠贷款本金108333.41元,利息10221.89元,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根据《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第19.6条的约定,宣布以上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梅远芳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原告的诉请的贷款本金,被告梅远芳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请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在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且两被告均未提供相关的反驳的证据,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陈燕霞与被告梅远芳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燕霞在上述《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中自愿为被告梅远芳的上述贷款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陈燕霞应对被告梅远芳所负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合同编号为DBxxxxxxx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梅远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08333.41元以及利息4614.1元、罚息5146.01元、复利461.7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3日,其余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陈燕霞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梅远芳所负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2.70元,财产保全费1076.34元,合计233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远芳、陈燕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