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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费等共计7014.14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廖某某的银行存款共计6164.14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6114.14元并放弃剩余款项,同时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本院认为,上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执161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