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与郝春艳、王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郝春艳,王文广,唐港,姜玲,秦皇岛市博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3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负责人:杨延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市场营销部经理。被告:郝春艳,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文广,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唐港,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姜玲,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博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春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与被告郝春艳、王文广、唐港、姜玲、秦皇岛市博宽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春艳、王文广、唐港、姜玲、秦皇岛市博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河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