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王欣源,黄小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468号原告:杨桂兰,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海关区。被告:王欣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被告:黄小立,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原告杨桂兰与被告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桂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