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王欣源,黄小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468号原告:杨桂兰,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海关区。被告:王欣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被告:黄小立,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原告杨桂兰与被告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桂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