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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东良与徐建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良,徐建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170号原告:徐东良。被告:徐建水。委托代理人:陈军翔,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东良与被告徐建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徐东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东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东良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成代理审判员  郑延文人民陪审员  章仕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