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白重阳与韩秀丽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重阳,韩秀丽,李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重阳,又名白三娃,男,1962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丽,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白重阳因与被上诉人韩秀丽,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核实上诉人白重阳到底是本案借款的保证人还是证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重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