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山市恒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向宝、白山市江源区润德物资有限公司金盛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恒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向宝,白山市江源区润德物资有限公司金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6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邹德雨,经理。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向宝,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润德物资有限公司金盛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刘春录,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向宝、白山市江源区润德物资有限公司金盛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润德物资有限公司金盛煤矿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为白山市江源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6)白山仲字第65号调解书指定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孙启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