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素德何维平等与万晓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维平,秦素德,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万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何维平,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维平,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12月19日,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素德,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世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晓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维平、秦素德、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万晓莉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维平、秦素德、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何维平、秦素德、重庆市万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