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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艳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华,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华,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63122569),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17号一层38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辉,经理。申请执行人韩艳华与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68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原告韩艳华本金5万元。申请执行人韩艳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韩艳华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所在单位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等,该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艳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韩艳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韩艳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宏艳美容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员刘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