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尹术清与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术清,谭海红,谭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尹术清,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谭海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谭运生,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术清与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3月9日已以(2014)芦法执字第361号案件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属重复立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03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