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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尹术清与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术清,谭海红,谭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尹术清,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谭海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谭运生,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术清与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3月9日已以(2014)芦法执字第361号案件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属重复立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03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