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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75年1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何某,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我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谢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