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75年1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何某,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我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谢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