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白云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静,周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3号申请执行人白云静,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淑平,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白云静与被执行人周淑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周淑平于偿还原告白云静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白云静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白云静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淑平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6号院2号楼7层4单元702号房屋一套。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淑平银行存款、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淑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周淑平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云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淑平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白云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周淑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白云静发现被执行人周淑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周淑平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