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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小平、叶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平,叶仁生,吴丽华,陈礼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平,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忠,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仁生,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丽华,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审被告:陈礼荣,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上诉人吴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叶仁生,原审被告吴丽华、陈礼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小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