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正强与李均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强,李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强,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均晓,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正强与李均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283元,执行费84元,申请人陈正强与被执行人李均晓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正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