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5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罗广源与何艳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广源,何艳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5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广源,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何艳开,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罗广源与被告何艳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0477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何艳开尚欠原告罗广源借款本金393000元;二、被告何艳开定于2017年3月7日前向原告罗广源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28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艳开所有的粤X×××××号、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查封期限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艳开与案外人吴富光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海尾社区文海中路3号凯蓝名都62号楼501房(产权证号:0311084144、0311084145),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属共同共有,请申请执行人析产后再作处理,本案暂不能处理,查封期限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另外,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艳开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滨江西路3号丽港豪园270、271摩托车位(产权证号:0312065419、0312063258),申请执行人以其变现价值不大同意暂不处理,查封期限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请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01621.71元(含执行费7314.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不能处理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5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