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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晓英诉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马秀芝治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晓英,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马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晓英,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法定代表人李守军,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秀芝,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再审申请人赵晓英因诉被申请人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马秀芝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晓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调取视频证据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处罚决定超期,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洮南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洮公(团)决字〔2015〕第52号洮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认为赵晓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赵晓英的再审申请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晓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晓英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