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6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方伟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方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6489号申请执行人: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方伟君,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伟君(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冻结了方伟君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号牌为沪B9XX**的奥迪车一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